7月1日起实行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一、汽车经销商不可以再加价购车。二、汽车授权销售制度的改革。三、取消异地购车不能上牌的规定。四、强制要求车、证不分离。
解读:要求新车的最高销售价不能高于厂商指导价。明确了对汽车经销商的授权期和经营场地,买车不再局限于4S店,在商场、超市、各种网络平台也都会有相应的正规合法的车源销售。当把全款付清后,经销商要把车和合格证一并交给消费者。
2016年7月28日,交通运输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26日,除直辖市外,河南、广东、江苏等24个省(份)发布了网约车实施意见;北京、上海、天津等133个城市已公布出租汽车改革落地实施细则,还有86个城市已经或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已正式发布实施细则或已公开征求意见的城市,其涵盖的新业态市场份额已超过95%。
解读:下一步将三个方面继续推进深化出租车改革,其中包括对仍存在的打车难、打车贵等问题组织第三方评估,建立全国网约车监控平台,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理顺出租车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的机制等。
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6个国家部委,发布废轮胎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显示,相关政府部门将在2017年9月开展摸排工作,并在10-11月进行清理整顿。除此之外,其还要在12月,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完成总结报告,上报国务院。
解读:这次清理整顿的工作目标,是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和集散地。与此同时,环保部及其他国家部委还要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聚集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等要求,公安部交通管理科研所承担了《驾驶人考试内容与方法》(GA 1026)等行业标准修订工作。经公安部批准,新版标准将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解读:此次修订,更适应实际道路环境,更贴近安全驾驶实际,有的项目降低了扣分,有的考试内容调整了考试科目,有的增加了考试点,综合来看,此次修订不是增加考试难度,因此提醒正在待考或有计划报名的学员,不必着急赶时间节点前参加考试,以免造成“拥堵”。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等十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扩大生物燃料乙醇生产和推广使用车用乙醇汽油的实施方案》。根据方案,到2020年,全国范围内将基本实现车用乙醇汽油全覆盖。到2025年,力争纤维素乙醇实现规模化生产,先进生物液体燃料技术、装备和产业整体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形成更加完善的市场化运行机制。
解读:将燃料乙醇以一定比例添加到汽油中,形成车用乙醇汽油。这种汽油可有效减少汽车尾气中的碳排放、细颗粒物排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的污染,根据十五部委的联合《实施方案》,我国将全面推广E10乙醇汽油,也就是在汽油调合组分油中加入10%的变性燃料乙醇调合而成的环保汽油。
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2019年度、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什么是积分并行管理?一是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中,正积分可以按照80%或者90%的比例结转后续年度使用,也可以在关联企业间转让;负积分抵偿归零的方式包括使用本企业结转或者受让的平均燃料消耗量正积分,使用本企业产生或者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二是新能源汽车积分中,正积分可以自由交易,但不得结转(2019年度的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负积分可以采取购买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的方式抵偿归零。三是负积分抵偿方面,应当在工信部发布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抵扣同等数量的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2016 年,国家曾首次发声:未来取消皮卡车型办理营运证。在国内所有皮卡用户盼望之际,9 月22 日,国家交通运输部再次发声:2018年底要完成皮卡取消办理营运证的工作。
解读:为了落实国务院有关“放管服”改革要求,精简道路货运行政许可事项,研究推动取消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总质量4。 5 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保险机制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从2018年1月1日起,1.6升及以下汽车购置税将恢复10%的税率,这意味着未来想买车换车的朋友需要花更多的钱,一辆20万元的车,未来需要多花4272元。
解读:自2018年1月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