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8日晚间,沪太公路嘉罗公路路口,张某某驾驶云C6M***车辆,血液酒精含量高达109mg/100ml,属于醉驾。同日,九新公路近莘砖公路北约150米处,翁某某驾驶皖A8A***车辆,酒精含量21mg/100ml,构成酒驾。此外,朱某、杨某某、江某某、朱某某和赵某某分别在不同时间和地点被查出酒驾,酒精含量从22mg/100ml至64mg/100ml不等。这些案例再次提醒我们,酒后驾车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执法部门对酒驾行为的严厉打击。这些事件凸显了酒驾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尽管法律明文禁止,但仍有人冒险违法。执法部门的持续打击和公众的安全意识提升,对于减少此类事件至关重要。
时间:2022年11月8日20时
地点:沪太公路嘉罗公路路口
车号:云C6M***
姓名:张某某
醉驾:109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8日20时5分
地点:九新公路近莘砖公路北约150米
车号:皖A8A***
姓名:翁某某
酒驾:21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8日20时
地点:中山东路华扩路西约5米
车号:沪C0Z***
姓名:朱某
酒驾:22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6日19时15分
地点:亭朱公路朱林路路口
车号:沪CDQ***
姓名:杨某某
酒驾:36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8日22时48分
地点:唐陆路龙东大道南约100米
车号:浙F99***
姓名:江某某
酒驾:45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9日1时25分
地点:邯郸路进远光路东约200米
车号:沪A77***
姓名:朱某某
酒驾:60mg/100ml
时间:2022年11月8日0时5分
地点:上川路近金群路西约20米
车号:豫N03***
姓名:赵某某
酒驾:64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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