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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1日上午9点,大屯路隧道飙车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该飙车案件发生于2015年4月11日21时左右,被告人唐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某,分别驾驶京N679Y2号“兰博基尼”牌盖拉多型小型轿车与京NNR458号“法拉利”牌458型小型轿车,在朝阳区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牌小型轿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北京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庭审中,检方出示的证据证明:两人存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法行为(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5月4日下午,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发布微博称,正式对大屯路超跑飙车案的被告人唐某某、于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据悉,此案并没有经过批捕程序,而在5月12日,两人被依法取保候审。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称,本案指控的是危险驾驶罪,该罪名的主刑刑种仅是拘役,不符合逮捕条件。故被告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审。
5月21日,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4月11日发生在北京大屯路的超跑飙车案。公诉人分组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并当庭播放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两名驾驶人员均被诉危险驾驶罪。此前,两人已被取保候审,家庭背景引发猜测。经鉴定,两辆车当时的最高时速在179到215公里之间,超过隧道内的限速3倍以上。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唐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二被告人明确表示不上诉。
庭审现场,被告人唐某某作最后陈述:我错了,我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也给家人和朋友带来了伤害,我认识到知法守法的重要性、一定要对法律有敬畏之心,以后绝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理。 于某某:我很后悔,我给社会、家人带来伤害,非常抱歉,我今后不再做违法行为,多做有益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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