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主购买新车后发现存在维修问题,因经过專業检测发现左前车门被更换维修,消费者协会未能调解, 一审、二审后法院判决支持消费者要求,涉案车辆左前门存在欺诈行为需假一赔三。案例为消费者提供借鉴,消费者法定维权期限为六个月,验收程序因车主专业知识不对等而处于弱势地位。关键在于理清维修时间是否构成欺诈,第三方鉴定报告和维修情况均为胜诉关键支撑点。
【文/财经看点网跃跃】2020年6月,来自山东威海的徐女士在威海中升沃茂公司购买了一辆沃尔沃新车,车辆(裸车)总价款206200元,车辆交接时,徐女士当场验收并签署了车辆交接书。
“车辆左前车门与其他车门存在差异。”要不是后来洗车时工作人员的提醒,徐女士至今都不会想到自己20万元买到的新车竟然是一辆维修车!就车辆左前车门被更换维修的问题,徐女士急急忙忙跑到4S店求证此事,要求对方提供车辆出厂保险情况及行车轨迹,经4S店工作人员使用仪器检测,确定涉案车辆左前车门与其他三个车门厚度不一样,明显偏薄,后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经消费者协会处理也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
由于双方私下未达成一致的处理方案,便走上了法律的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一审二审中,法院都认定威海中升沃茂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支持徐女士“假一赔三”的诉求。
事实上,“假一赔三”在诸多情形中,法院给出的结果都是不予支持的,像徐女士这样能够最终打赢的案例并不多,在徐女士的案例中,她成功索赔三倍赔偿的原因是什么,这将为今后的维权者提供一些借鉴。
第三方鉴定机构下场检测
《财经看点网》编辑注意到,在徐女士的案例中,就车辆左前车门是否经过更换、维修,车辆其他覆盖件是否有维修情况,一审法院委托山东方盛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鉴定对这起案件的结果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三方鉴定机构分析称,对涉案标的所有金属覆盖件漆面进行随机取点测量其漆膜厚度,经对比后发现涉案标的左前车门漆膜的平均厚度为94.52μm,整车金属覆盖件(左前车门除外)平均漆膜厚度135.54μm,整车(左前车门除外)平均漆膜厚度与涉案标的左前车门漆膜平均厚度相差43.4%,漆面厚度数值相差较大。
与此同时,涉案车辆左前车门上未发现车辆VIN码标签及明显的VIN码标签脱落后的痕迹,其余车门及车身多处均可见VIN码标签,现场检查4S店销售展厅放置的新车,在其左前车门上可见车辆VIN码标签。
经色差分析仪对比分析后,确定涉案标的左前车门的漆面颜色比涉案标的其他车身金属覆盖件颜色偏黑,拆下涉案标的左前车门饰板后,可见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内衬板固定螺丝有拆卸痕迹以及位于左前门内饰板上后视镜固定螺丝孔的密封盖板表面被尖锐物划伤痕迹,边缘破损,拆下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内衬板后,可见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壳内侧有被撕毁的纸质标签以及粘贴在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壳上的后视镜电源线束固定胶脱落。
综上所述,鉴定报告中称,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存在漆面厚度明显偏薄;铰链固定螺丝漆面破损,有拆卸痕迹;未见VIN码标签;漆面颜色偏黑等异常现象。故确定涉案标的左前车门壳于鉴定基准日前曾经进行过更换维修。
不过针对此鉴定,威海中升沃茂公司却并不认可,该公司认为该鉴定意见仅能证明在鉴定基准日2020年12月30日之前,涉案车辆的左前车门经过更换维修,但自2020年6月27日起,涉案车辆已经完全交付与徐女士实际控制,威海中升沃茂公司无法对交付后所产生的问题具体负责。
故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为涉案车辆左前车门的更换、维修是否发生在威海中升沃茂公司向徐女士交付车辆之前。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本案中,车辆于2020年6月27日交付,徐女士发现车辆左前门的问题后,于2020年9月12日要求威海中升沃茂公司处理并发生争议,期间未超过六个月,因而应由威海中升沃茂公司承担车辆左前车门的更换维修,并非发生在车辆交付之前或发生交付车辆之后的举证责任。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瑕疵的发现或者质量的异议均设立了合理的期限,即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
消费者在验收程序上处劣势地位
在徐女士的案件中,还有一个焦点为,徐女士在新车交付检查单上签名是否证明她已对车辆左前车门的问题无异议。威海中升沃茂公司表示,车辆销售合同约定徐女士应对所购车辆外观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如未提出异议,车辆交付完成并签署交接书后,则视为威海中升沃茂公司交付的车辆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等要求。
对此,法院方面认为,普通消费者和汽车经营者所掌握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对汽车的了解程度并不对等,除了较为显著的外观问题,不具备汽车专业技术知识的消费者只能是在形式上履行验收程序,普通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通过涉案鉴定的分析过程也可以看出,案涉车辆左前车门经过更换维修的情况,需经专业人士采用专业仪器并通过专业方法才能发现,普通消费者难以发现。因此,尽管徐女士在车辆交付前在验车程序中未提出异议,但其无法全面细致专业地对车辆进行实质性检验进而发现车门是否存在更换维修的问题符合常理。
在解决了本案中的两个焦点后,一审对于徐女士要求的退购车款206,200元及增加赔偿损失即三倍购车款618,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瑕疵的界定问题
威海中升沃茂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经法院二审查明,威海中升沃茂公司认可新车运至中升沃茂公司处要进行检测,涉案车辆交付时未使用仪器检测,由双方当场对车辆外观逐个部位检查,亦认可涉案车辆交付后至委托鉴定前无事故及保险出险记录。
值得一提的是,二审中,威海中升沃茂公司提交了一份参考案例,即(2018)最高法民终12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已认定车窗纱帘经更换,以及存在划痕经喷漆处理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欺诈假一赔三,而最高人民法院却认定该车是符合合同约定的新车,一些较小的瑕疵维修并未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最终驳回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徐女士方面认为,该判决所指事实系因车辆运输过程中,漆面轻微损伤而产生的纠纷,而涉案车辆系左前车门整体更换维修,已不仅是小瑕疵问题,足以影响购买者在购买时所表达的意思,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旨在处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不应以购买物品的瑕疵程度来判断。
二审中,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件假一赔三案宣告结束。在徐女士的这起案件中,可以发现,她最终赢得官司的原因在于理清了涉案车辆左前门更换维修时间的认定问题及是否构成欺诈问题。一份第三方检测报告、涉案车辆维修情况需要专业仪器才能鉴定,小瑕疵与整体维修更换之间的差异,这些都成为徐女士一审二审中胜诉的重要支撑点。
以上内容由58汽车提供。如有任何买车、用车、养车、玩车相关问题,欢迎在下方表单填写您的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为您提供快捷、实用、全面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