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4S店购车时,可能会遇到合同约定的提车时间已过,但车辆仍未交付的情况。如果4S店在超过约定时间一周后告知车辆老款不再生产,需要等待新款,消费者应如何维权?首先,消费者应检查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交车日期,这将形成附期限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期限到达时合同生效。如果4S店明显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但要注意,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应在4S店迟延交车时,书面通知其限定时间内交车,否则解除合同。这样,如果4S店无法履约,消费者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消费者还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维权过程中使用。总之,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遇到问题时,要及时与4S店沟通,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4S店也应诚信经营,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问题详细描述
在4s店付了定金,但是超过合同预订提车时间还是没车,超过一周后又说订的车老款不出了,出的都是新款,要等一个月
问题解答
购车合同写明了交车日期,就在消费者和4S店之间形成了一个附期限的合同。《合同法》规定,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生效。如果想双倍返还定金,前提是接受定金一方明显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达到,4s店迟延交车的情况经常发生,但如果提出双倍返还定金的要求,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对方明显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实际情况中,迟延交车并不能说明4S店明显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因为它可能在迟延期间某一天告知你去提车,因此,在出现迟延交车时,消费者要书面通知4S店限定其再规定时间内交车,否则解除合同,这样的话有可能支持你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还要注意的是,“定金”“订金”一字之差后者不能要求双倍返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因此,若消费者与经销商已签订购车合同,并交付定金而非订金时,因经销商要求在合同约定价格基础上加价或者无法按时交车,属经销商方无法履约,违反了相应的合同义务,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但《合同法》规定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责,即违约后双倍返还,“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订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订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订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合同法》规定只有“定金”才适用定金罚责,即违约后双倍返还,“订金”与“定金”虽一字之差,但在法律上完全不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若经销商不能如约交车,就构成了违约,消费者有权要求索赔,这点是毋庸置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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