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物价局获悉,全省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日前出炉。根据要求,自2014年12月31日起,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降低或丧失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该收费标准试行两年。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或者按照弃土弃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的,每平方米1.5元,或者按照弃土弃渣(含探矿洞渣)一次性计征的,每立方米1.5元;开采期间,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吨0.4元计征。
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等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排放量每立方米1.5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负责进行治理,因技术等原因无力自行治理的,应委托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人承担。
(来源: 泉州网-泉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