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农用车付费停放被盗 物业竟称“责任自负”
7月16日,定西来兰做生意的吴先生夫妇向兰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他们去年花1.2万元购买了一辆三轮农用车以便出行,今年6月20日他们回老家过端午节,27日回兰发现自己停放在某小区停车棚里的农用车被盗。对此,物业公司竟然称责任自负。吴先生拿出其每月交纳的80元停车费收据讨说法,但是物业表示收取的80元钱只是给个停车位,而不是车辆保管费。
吴先生夫妇向兰州市消协投诉,请求帮助。消协工作人员调查认为,尽管物业公司和吴先生之间没有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但双方存在的消费交钱停车的行为已形成和产生了一种合同附随义务。根据附随义务过错的责任特征,物业公司也应对自己未能尽到管理责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然而因消协没有对物业公司过错责任的处罚权,只能支持吴先生通过诉讼的方式到司法部门进行维权。
案例二:
商场对赠品质量不负责 消协出面解决消费纠纷
市民李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微波炉,另赠送了一台小风扇,然而这台小风扇只用了10多天就发生了问题,李先生拿到商场要求修理或更换,却遭到拒绝。理由是“商场规定对促销赠品质量不负责”。
兰州市消协认为:商家随销售的商品附赠一些其他商品,其性质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随销售商品而赠与消费者的其他商品的退、换、修责任不得免除,不论经营者是否明示,均应承担责任。在消协的说服下,商场答应免费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