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5月31日前,您可以登录“合肥政府法制网--地方立法--立法征求意见”专栏,就《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并请留下有效联络方式。通过网络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直接在征求意见稿下方点击“发表意见”;电话(传真)请拨打63538475;邮件请寄至“合肥市东流路100号市政务中心1区B座2409市政府法制办立法处”;电子邮件请发送至wangqiang3538477@126.com。
机动车悬挂电子广告牌或接罚单
根据《意见稿》,在从事机动车租赁业务时,需要先将车辆信息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签订租赁合同前,应核对机动车租赁人的身份信息和驾驶资格,不得将机动车租赁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
而将车子两侧悬挂电子广告牌,穿城而过打广告的行为,也是《意见稿》中明确禁止的。《意见稿》还特别提出,驾驶车厢两侧设置有电子广告装置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影响交通安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拆除电子广告装置,处以200元罚款。
交通事故后擅离现场或承担全责
滥用远光灯已经和酒驾、超速一样,成为夜间新的“马路杀手”。在此次对《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进行修改时,就特别新增了一条“夜间在有路灯照明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等恶劣气象条件的除外。”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时,如何反应,也可能直接影响处理结果。根据《意见稿》,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有5种行为之一的,除非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外,就将由驾驶人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其中包括: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离开现场的;报案后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的;送伤者到医院后逃匿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虽未离开现场,但不承认是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或者找人冒名顶替的;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或虽经协商一致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未留下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强行离开现场的。
非机动车行人进下穿道路或罚50元
根据《意见稿》,机动车未在前窗右上角粘贴机动车环保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此外,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进入禁止通行区域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驾驶人驶出禁行区域,并处以100元罚款。
根据《意见稿》,在设置待行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左转弯车辆未依次进入待行区等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元罚款。此外,非机动车、行人进入下穿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