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点评网 包头新闻] 3月19日,备受关注的包头市兴华信用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赵艳萍等9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在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04年2月23日,被告人赵艳萍与他人收购包头市兴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赵艳萍。2005年1月20日,兴华公司与他人共同设立包头市时代典当有限公司,当年8月12日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赵艳萍。2007年2月5日,兴华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史和平、史琳、赵艳茹。
2005年,兴华公司为了扩大公司经营规模,以时代典当公司为窗口,以每月1.5%至2%的不等利率按期支付利息的形式向社会人员吸收资金。经口口相传为大多数人熟知,逐渐形成了兴华公司按时返利退本的稳定模式。同时,被告人赵艳萍加入中国女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并在部分社会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获得众多荣誉,使得众多集资参与人慕名前来兴华公司放款。
兴华公司为了便于管理,由被告人赵艳萍、史和平对兴华公司全面负责,对吸收存款、支付利息、提取服务费以及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被告人王新政、赵艳茹、段慧仙、袁丽芬、贺慧君、赵艳丽、赵星东等人负责为集资参与人办理吸收存款、退本返利、解答问题等事务。同时,兴华公司按照上述被告人吸收到的存款金额,每月以0.05%至0.20%不同的比例,为其提取服务费。
至案发,兴华公司公开向4129户不特定单位及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累计发生额45.95亿元,截至案发,导致1397户单位及个人的3.68亿元资金不能归还。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兴华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赵艳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史和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新政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赵艳茹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段慧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袁丽芬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贺慧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艳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赵星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加之该被告人在另案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单位兴华公司对集资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对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文转自正北方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