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岁的李某在发生交通事故被撞后,向东莞市第三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张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其住院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4万余元。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李某甚至伪造证据。记者5月26日获悉,法院在充分调查后,认定李某作伪证的事实,并依此对李某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
找熟人出具虚假的劳动合同与工资表
2014年7月1日21时30分许,在东莞市东坑镇小塘村立塘路口,被告张某驾驶的小轿车与原告李某骑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李某被送往东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第4-9肋骨骨折等损伤,住院136天。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的损伤构成两个十级伤残。
随后李某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失费及交通住宿费用等,共计140875.11元。
由于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的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工资标准,以及受害人户籍是农村还是城镇、结合是否在东莞市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工作等因素综合确定,标准不同,赔偿金数额也存在差异。原告李某为农业户口,原告为了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提交了东莞市东坑镇某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东莞市东坑某五金加工厂的劳动合同、工资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存款流水清单等证据,拟证明原告李某已在东莞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有固定收入。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院就原告李某的工作情况到东莞市东坑某五金加工厂进行调查。该厂老板称“确认劳动合同及工资表的公章,但由于员工很少,平时发放工资并没有工资表,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此案其没有经手,可以向公司的另一合伙人周某了解情况。”周某到庭接受调查时称,“李某从未在东莞市东坑某五金加工厂上班。案涉的工资表及劳动合同上的公章是其加盖的,是因为与李某的关系比较好就提供给她了。”李某也当庭确认提供的劳动合同及工资表是找熟人要来的,其本人并未在该厂上班。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原告李某从未在东莞市东坑某五金加工厂上班,但其向法院提交伪造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其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已经妨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且情节严重。但基于李某认错态度良好,东莞市第三法院最终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决定。李某认识到自身提供虚假证据的的错误行为,依法缴纳了罚款。